2005年11月23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八版:中国风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上海一银行职员受贿造成损失逾亿元
杨金志 梁宗

  据新华社 上海某银行支行市场部原经理周正平利用发放贷款的审批大权,多次索取、收受他人贿赂共计95万多元,造成银行1.06亿元的巨额贷款未能收回。日前,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,判处周正平有期徒刑12年,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。
    周正平自2000年4月起担任市场部经理,负责贷款发放的审查工作。2002年上半年,上海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经他人引荐与周相识,并通过周的审批得到贷款。此后,张千方百计地靠近拉拢周,两人来往甚密。张每次提出贷款申请,只需周大笔一挥,就能轻而易举地从该行获得巨额贷款。之后,周打电话给张,表示自己想炒股票赚点钱,但本金不够,向张提出借款的要求。张心领神会,没隔几天便派人送上30万元,周出具了期限为一年的借条。随后,周将这笔借款打入自己的股票账户用于炒股。然而,时隔不久,周所购买的股票被套牢,便再次向张开口借钱用于补仓。张二话没说,又先后分两次借给周60万元。直至案发,周所借的90万元一直没有归还。经查明,周在此期间以130多万元的资金为自己购买了两套商品房。在与张某的交往中,周还先后收受张某5万元港币和5000元人民币。
    法院审理认为,周正平以借款的名义从张某处取得90万元用于炒股。但实际上他本人却拥有大量资金用于购房,并无借款的必要。周之所以向张借款,是明知张某有求于自己,事实上周已经利用职权为张某谋取了巨大利益,90万元借款只不过是周的职权行为和张某获利结果之间的利益交换。周正平在取得钱款直至案发的几年中,有偿还能力而不偿还,且没有任何还款的意思表示,由此证明周在主观上具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贿赂的故意。对于张某送给周5万元港币和5000元人民币,其价值已超出一般礼品的范围,明显具有行贿目的,故认定周收受该钱款的行为属于受贿。鉴于周正平索贿受贿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,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。